全攻略普及“微信群炸 金花房卡”链接房卡在哪里获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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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群炸 金花房卡2026年06月26日 00时37分59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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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央视新闻客户端】2026年06月26日 00时37分59秒

"> 文|竹里

河南平顶山的冯女士怎么也没想到,自己开了近10年的“橘子宾馆 ”,会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 。传票要求索赔10万元 ,要求变更名称、撤下所有标识。

原告是全国知名的连锁酒店品牌桔子酒店管理(中国)有限公司(华住集团旗下)。起诉状称,“橘子宾馆”使用的“橘子”标识与“桔子酒店 ”注册商标在整体外观 、呼叫及含义上高度近似,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,涉嫌侵害商标权,要求其停止使用“橘子”字样并赔偿10万元 。

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,冯女士蒙了 。自家开在安置小区的小旅馆仅有16间房 ,周末最便宜的房型才55元一晚 ,且早在多年前就已合法注册。怎么就莫名其妙成了被告了呢?

“橘子”还是“桔子 ”

6月22日,冯女士向媒体讲述了来龙去脉。

2017年,冯女士的公公出资帮她和丈夫在平顶山开了一家小宾馆 。注册时 ,因拟用的名称均已被占用,他们起了四五个名字都没通过。后来因为大儿子喜欢吃橘子,想着水果名顺嘴好记 ,不易跟别人冲突,她就随口提议了“橘子宾馆”。2017年8月21日,这个名字顺利通过了工商登记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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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女士介绍 ,这家宾馆开在当地安置小区的门面房里,最初只有10间房,2019年扩到16间。房价在55元到100元之间 ,最便宜的房型一晚仅55元。紧邻公务员省考考点时,考试季是为数不多的旺季 。

而“桔子酒店”方面,品牌持有方桔子酒店管理(中国)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 ,拥有第43类住宿服务相关注册商标。桔子酒店方面称其“桔子”商标在被告开业前已核准注册并公开使用多年 ,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。

对于桔子酒店的主张,冯女士表示,桔子酒店品牌门店2024年才进入平顶山市场 。而她的宾馆2017年就已注册。

而且 ,宾馆多年来始终完整使用工商登记全称,线上线下都没有仿冒原告的LOGO 、字体和品牌视觉体系。在她看来,自家仅十余间客房的小宾馆 ,在经营模式、价格定位和服务档次上,与原告的中高端连锁酒店有天壤之别,双方根本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前提 。

冯女士还表示 ,收到传票后她收到过自称代理方的电话,对方曾提出和解,但冯女士未予回应 。事发后 ,他们也没有联系过其他部门:“就联系过他们上海总部,对方说不知道。 ”

商标侵权怎么判定

针对此事,原告方桔子酒店的代理律师表示 ,确认起诉河南橘子宾馆并索赔10万元一事属实。当记者问及10万元赔偿金的具体计算依据 ,该律师未作正面回应,仅表示:“这个就去庭上说,等法院判决吧 。”

在民事起诉状中 ,桔子酒店方面明确提出了索赔主张,称其依法享有“桔子”系列商标专用权,经过十余年的大量使用和宣传 ,“桔子酒店 ”“桔子水晶酒店 ”等品牌在中国大陆已具有较高知名度,并获得多项行业奖项。

桔子酒店认为,被告方“橘子宾馆”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含“橘子”字样的标识 ,与其注册商标在整体外观、呼叫及含义上高度近似,易引发混淆,涉嫌侵害商标权。桔子酒店同时提到 ,这些年因类似侵权蒙受的损失达500多万元 。

桔子酒店称,“桔子 ”商标在被告开业前已核准注册并公开使用多年,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 ,被告持续在字号 、线上线下展示中使用含“橘子”字样 ,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,客观上造成混淆误认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,既涉嫌商标侵权,也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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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女士曾在给记者的答辩摘要中指出,他们不存在提前攀附商誉的主观意图;“橘子”“桔子”为通用汉字 ,属于公共通用词汇;被告为小型个体宾馆,经营模式等与原告存在差异……

对此,冯女士很不解:“就一个字相同 ,也侵权吗? ”这恰恰是本案的核心争议。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,并非单纯的“形似音近”,而在于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。
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 ,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“容易导致混淆的”,才构成侵权。湖南四新律师事务所刘波律师认为 ,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并非单纯的“形似音近 ” ,而在于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。

此前,宁夏灵武法院曾审理了一起桔子酒店管理(中国)有限公司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,与平顶山市冯女士情况不同的是 ,该案被告“橘子酒店”在门店及网络平台上突出使用了“橘子酒店”“OrangeHotel ”等商标标识 。

法院审理认为,“桔子 ”商标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,被告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。“桔子”与“橘子”虽字形不同 ,但发音与指向相同,构成实质性近似,且双方均属住宿服务这一同类服务 ,容易导致混淆,故构成商标侵权。最终,经法院调解 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。

承办法官就此释法表示 ,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,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、容易导致混淆的标识,即构成商标侵权 。判断商标是否近似,通常综合比较文字的字形、读音 、含义 ,或图形构图、颜色及整体结构等要素,看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,或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。

正当维权还是恶意诉讼

事实上 ,“橘子宾馆 ”事件并非个例。就在前不久,连锁餐饮品牌“遇见小面”起诉河南南阳一家“渝见小面”夫妻店商标侵权,同样引发广泛争议 。

“渝见小面 ”老板娘毛女士哭诉:“我八块钱一碗的面 ,至少得卖1000碗,1000碗还有成本。”对方律师称撤诉需赔偿七八千元。毛女士解释,“渝”是重庆简称 ,自己是重庆人,店名由此而来 。门店装修、产品定价均未参考“遇见小面 ”品牌方,且南阳市也没有“遇见小面”的连锁门店。

在舆论压力之下 ,“遇见小面”紧急撤诉 、创始人公开致歉 ,并将已注册的第35类“渝见小面 ”商标无偿赠予对方,同时中止了与外包律所的合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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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调查发现 ,“遇见小面 ”曾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过多家个体餐饮店,有餐饮店在赔偿8000元后更名并停业,甚至有一家小面店已倒闭注销4个月后 ,仍被起诉索赔5万元 。

回到“橘子宾馆 ”案,类似的模式隐约浮现。记者注意到,近年来与桔子酒店有关的纠纷事件并不少见。2021年桔子酒店管理(中国)有限公司曾就侵害商标权等事宜起诉一家名为“橘子酒店”的店铺 ,并获赔8.5万元;2022年,桔子酒店管理(中国)有限公司因商标权起诉奉节县一家名为“橘子香商务酒店”的店铺 。

梳理开庭公告发现,桔子酒店还以类似理由起诉了甘肃天水青桔子宾馆、江西吉安桔子优品酒店、北京金福桔酒店等多家名称含“桔/橘子 ”字样的中小住宿经营主体。

有网友表示品牌方是否存在过度维权情况 ,有律师表示,正当维权是基于真实 、稳定的权利,针对确实构成或近似侵权的行为 ,提出合理的诉求。品牌方恶意诉讼通常表现为批量起诉、索赔金额远超实际损失 ,甚至以诉讼为威胁手段索要不合理“和解费” 。

在“遇见小面”事件中,创始人承认已中止和外包律所的合作 。有评论指出,一些大公司以近似“风险代理 ”的方式将维权外包给律所 ,律所为了创收,倾向于“能告就告”。法律维权在这种机制下,可能异化为一种商业逐利行为。

但也要看到另一面 。商标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,品牌方有权依法维权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指出,大型品牌维权应遵循比例原则,即维权手段和索赔金额应与侵权行为的规模、主观恶意及实际损失相匹配 ,对小商户应侧重教育 、引导,而不一定必须高额索赔。

而个体户应诉时切忌消极回避,主动收集有别于品牌方的证据 ,并主张善意使用 、描述性使用、合理使用等作为合法抗辩 。

“橘子宾馆”案尚未开庭。最终结果如何,有待法院依法裁判。但这场风波已经超越了单一案件本身,它触及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: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 ,如何平衡大品牌的合法维权与小微商户的生存空间?

法律给了权利人维权的武器 ,但武器不该指向那些并无恶意、踏实经营的小商户 。正如有评论所言,大公司的商标维权,除了要看法律赋权 ,其实也应该“综合后果 ”。

资料来源:红星新闻 、上游新闻、潇湘晨报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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